当前位置: 膳食纤维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时间:2014-04-22 16:0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今年制定 
  通知要求,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制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制定。 
  通知还提出,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做好监测预警建立添加物“黑名单”
  通知要求,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 
  管住和管好非法添加物与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经营生产环节的使用,是遏制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关键,为此,通知提出要强化监测预警。通知要求,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还提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强化诚信自律、社会监督与宣传 
  建立诚信体系是此次通知的一个重要要求。通知提出,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除此之外,通知还强调要强化社会监督和科普宣传。通知明确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另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 
  明确各方责任加大失责追究力度 
  对于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各方责任,通知再次予以了明确,要求做到分工到部门,监督落实到基层,强化责任体系。 
  通知明确指出,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 通知还要求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Copyright(c) 2011 China Dietary Fiber. All rights reserved.

tel : 010-64127458 fax : 010-58857360 e-mail : chdf30238@126.com